住浙质量中心| 扒一扒销售虚假承诺:50年产权变40年,说好的夜光跑道成了石板路

2019年03月15日 09:57 来源:住浙网 作者:黄敏

本文导读:

1、产权证上土地年限少10年,开发商称系笔误

2、设备平台玩失踪,承诺学区“变戏法”

文/住浙网研究员 黄敏

当初销售时的承诺有多美好,现实的心理落差就有多大。

就像《大话西游》里铁扇公主说的:“以前陪我看月亮的时候,叫人家小甜甜,现在新人胜旧人了,叫人家牛夫人!”

对购房者而言,销售甚至下单签合同的时候,承诺分明、条条款款白纸黑字;首付交了、开始按揭了,房子拿到手发现货不对板去交涉,开发商却说,我能力有限做不到,要告你们就去告吧。好一副无赖的嘴脸。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住浙质量中心陆续接到购房消费者投诉,直指房屋销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是比较突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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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购房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住浙质量中心邀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盛震超律师,对一些典型案例中的开发商责任认定和消费者如何举证,给出专业的分析,同时支招如何取证举证,以帮助购房者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1

嘉丰·万悦城:产权证上土地年限少10年,开发商称系笔误

王小姐投诉:我于2017年3月底购买了余杭区运河街道的嘉丰·万悦城酒店式公寓,开发商为浙江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购买的单价是每平米9000多,总价32万多元。决定购买这套房子,一是觉得地段还不错,二是销售人员跟我们说,这套酒店式公寓是50年产权的,我觉得比临近在售的其他酒店式公寓多了10年的产权期限,更划算。

房子已经在2018年1月交付。没想到去办房产证的时候,却被告知,产权只有40年。50年产权为什么变成了40年?对此,开发商的解释是当时工作人员的笔误。

 

开发商提供的情况说明

我们保存了当初销售时的宣传单页,以及楼盘销售的网页广告,上面都明确有“产权50年”的字样。据我们业主了解,开发商当初销售时的房屋预售证上就是40年产权,这明显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了。

目前业主们正在联合起来找开发商维权,不久前刚刚由运河街道出面与开发商协商了一次。开发商表示,业主如果购买小区车位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如果不买车位,就没有任何补偿。

 

业主提供的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答复截图

我们的诉求是,开发商要么按照当时合同的购房价补偿总价20%的现金,要么按照当地最低租金标准补偿10年的租金收入(执行时为当时市场行情的最低价)。

如果协商不成,业主们将联合起来走法律途径,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购房合同上清楚表明,产权是50年

盛律师分析: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客观现实情况,酒店式公寓,因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确实有40年使用年限和50年使用年限。一般来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使用年限,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使用年限。酒店式公寓的土地性质可能存在以上两种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购房者可从两个角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一是从《合同法》的角度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在其宣传广告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作出承诺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这一承诺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仅为40年,属于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合同约定为准。

其二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追究开发商的欺诈责任。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开发商对其受让、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应当清楚明确,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夸大土地使用权年限进行宣传,已经涉嫌欺诈。

案例2

北辰奥园:设备平台玩失踪,承诺学区“变戏法”

王先生投诉:我在2016年购买了萧山区蜀山街道北辰奥园的一套住宅,开发商为杭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已经于2018年5月交付。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涉嫌虚假宣传。

一是房屋实际交付与宣传户型图不符。一期、二期业主设备平台缺失,无法安装空调外机,且开发商后期没有积极协商解决。

由于户型本身得房率不高,销售人员用宣传户型图向购房者宣传说,开发商会将原本在次卧的设备平台填掉,重新浇筑,以增加赠送面积,但是这种变动在购房合同中没有体现。2017年底业主曾经就设备平台问题与开发商做过一次沟通,开发商明确答复,会按照宣传图纸而不是合同上的户型图施工。

交房后业主发现设备平台缺失,且后期无法重新浇筑。但开发商表示,业主可以自己选择统一安装中央空调,或者部分选择安装空调挂机,开发商不负责统一协调解决。

 

宣传户型图上的设备平台,实际交付时缺失

二是销售时承诺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学区、配套农贸市场等,交房后到现在都没有兑现。

三是当初宣传的夜光跑道,现在是用石板铺成的小区道路,根本不适合跑步,所谓的“夜光”只是在道路两边装了一些夜灯而已,名不符实。

目前,已经有部分业主为虚假宣传与实际交付不符,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正在立案受理中。

 

这就是所谓的“夜光跑道”

盛律师分析:问题一,如果购房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开发商销售时的宣传资料、宣传单、官方微信公号内容、网站广告内容截屏等有宣传户型图的内容,都可以被视为一种要约。开发商有义务实际履行自己的要约内容,也就是交付户型应该与宣传户型图一致,否则购房者可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问题二和三,关于幼儿园、学区和农贸市场、夜光跑道等配套设施等,一般都不会在购房合同中体现。但同理,因开发商就商品房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也应视为一种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区问题,开发商经常将责任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若开发商能够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具体确定划定学区的批文或者公示文件的,开发商或可免责,购房者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若开发商无法提供上述文件,那么开发商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盛律师也想提醒广大购房者,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情况在现实中很难完全避免。消费者在决定购买某开发商房源时,一定要留个心眼,对开发商的宣传资料、销售人员的推销用语、承诺等,尽量保留证据。如果交房时发现与当初宣传、承诺不符的情况,便于拿出这些证据与开发商沟通,沟通协商不成的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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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保留证据上也是有技巧的。从法官采信证据的角度看,证明力最高也最易被采信的是公开拍摄的视频证据。消费者可以将销售现场,置业顾问对项目包括学区、小区配套设施等介绍的内容,用手机录下来作为证据;其次是广告宣传单页、网站广告、官方微信公号宣传内容截图;再次就是与销售人员的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在实践中,消费者还是需要保持购房理性,尽可能提前收集保留对自身有利的证据,能够在未来出现纠纷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9年03月15日 09:57 来源:住浙网 作者:黄敏 编辑:和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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