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岸春晖交付时间、物业费用统统都在这里

2021年04月19日 16:04 来源:住浙摇号宁波

合同编号:           

房屋编号: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宁波维科名湖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版(2014年,GF-2014-0171)的基础上根据省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 房屋交易手续: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9.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不可分割单元的其他商品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0.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 全装修住宅: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宁波维科名湖置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北路2号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2MA2CLJY47A                            

企业资质证书号:                鄞综字(2020)051号                           

法定代表人:        傅科伟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宁波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19-2)(19-3)(19-4)室        

邮政编码:                       /                                              

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764539209F                        

法定代表人:         路成              联系电话:      87289000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商品房性质 

该商品房为【×全装修住宅】【√其他类型商品房】。

第二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  】方式取得坐落于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D2-8 #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权证号】为 BDC330212120209006474952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025373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73540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商务金融、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用地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89年01月08日(商业办公为40年)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水岸春晖华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19)浙规建字第0209010  ,施工许可证号为  300212201910310101  

3.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钢混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地下        层。

3. 该商品房为第二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单元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宁波市天一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号:  甲测资字3300500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标准层层高,非标准层体现在补充协议)(叠墅有三个标高,顶层低0.08米)   米,有  见附件一  个阳台,其中  见附件一  个阳台为封闭式,  见附件一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5.该商品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  宁波市设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2019SLFJ1717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无】。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

7.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

第五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人:   宁波维科名湖置业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抵押登记机构: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抵押登记日期:  2020年6月3日   ,债务履行期限: 2020年6月2日-2023年1月13日  

抵押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人:   宁波维科名湖置业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抵押登记机构: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抵押登记日期: 2020年6月3日  ,债务履行期限: 2020年6月2日-2023年1月13日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本合同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   (币种)            元(大写                    )。

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

4. 按照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说明商品房价款内容。

1.总价形式。总价款为  人民币  (币种)         元(大写                  )。

2.分价形式。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其中装修部分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人民币  (币种)         元(大写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  ×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人民币   (币种)         元(大写                     ),应当于                 日前支付。

                                                                         

3.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买受人应当于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人民币  币种)            元(大写                 )。剩余房款  人民币  (币种)          元(大写                 )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于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买受人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补足剩余购房款,如未补足的,买受人自本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且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4.其他方式: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含30日),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解除。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退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出卖人要求配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如有)等,且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显示该商品房为可售状态)后15日内,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的全部房款扣除买受人应付的违约金后的房款余款无息退还买受人。为免疑义,买受人若有银行贷款的,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以房款余款直接先行归还买受人应偿还银行的全部款项后,再将房款余款的剩余款项(如有)由出卖人无息退还买受人。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3.×                                                                     

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 ×    ×   项所列条件:

5.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 ×                                                                   

7. ×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因供水单位等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交付时无法完成的除外,出卖人无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未尽事宜按本合同附件五约定执行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因供电单位等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交付时无法完成的除外,出卖人无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若该商品房交付时永久性用电尚未接通的,出卖人可接通临时用电代替,以满足买受人正常生活需要,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通电的相关违约责任。临时用电的收费标准按照电力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未尽事宜按本合同附件五约定执行

3.燃气:【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因燃气公司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交付时无法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的除外,出卖人无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未尽事宜按本合同附件五约定执行】【非住宅商品房   ×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供暖:  ×                                                              

8.  上述设施设备出卖人仅负责相关的线路敷设达到要求,由买受人向该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以上第1、2、 ×  ×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  ×    ×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  ×     ×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10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10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10 元的违约金。第  ×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90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若交付商品房同时存在多项上述未达交付使用条件情形的,违约金不予叠加计算。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2023年4月12日达到   竣工备案条件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2023年4月12日达到    竣工备案条件       

3.规划的车位、车库:2023年4月12日达到    竣工备案条件      

4.物业服务用房:2023年4月12日达到    竣工备案条件         

5.医疗卫生机构:  ×    ×   ×  日达到   ×                         

6.幼儿园:  ×    ×    ×  日达到   ×                              

7.学校:  ×    ×    ×  日达到   ×                                

8.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不影响该商品房按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出卖人应予整改,但不构成逾期交付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不影响该商品房按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出卖人应予整改,但不构成逾期交付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不影响该商品房按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出卖人应予整改,但不构成逾期交付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不影响该商品房按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出卖人应予整改,但不构成逾期交付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应予整改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2.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3.  ×                                                                    

4. ×                                                                      

以上内容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23 9 30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1.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

1)遭遇不可抗力,导致使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政府禁令的颁布等政府行为。

2)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市政配套的批准与施工延误的,或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验收滞后的,或因本项目周边其他企业、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具备竣工交付条件,或因法律法规等对验收标准或交付条件的新规定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本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买受人贷款款项未划付到出卖人指定账户、或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购房款或其他合理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补缴的面积差异款、首期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相关违约金等)未付清的,或买受人未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导致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或买受人因自身债务等问题陷入纠纷致使所售商品房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前述情形消除后7日内,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应当在上述顺延期限届满之前自行至商品房所在地(或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2.本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领房起始日的次月起计算物业管理费。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提供的通讯地址发送上述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视为已送达买受人,在上述情形下,若买受人未收到通知的,不适用本条关于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时间的约定。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9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9)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系毛坯房,不适用以上(4)至(8)项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买卖双方进行交接时,出卖人明确告知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仍愿意接受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

2)除本合同所约定的可构成买受人拒不收房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外,买受人如在交付验收中发现该房屋存在其他房屋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就上述即本条第(三)款第2项(1)-(3)所列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或修复,买受人同意先行办理交付手续,由出卖人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3)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或无权拒绝受领房屋的,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月起(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月起),买受人需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及能源费。此外,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保修期亦从该日开始计算。

4)如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买受人必须自行到出卖人指定的交房现场办理交付手续并按出卖人通知要求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全部资料、税费及代办费用。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交付手续或逾期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全部资料、税费及代办费用的,考虑到出卖人按揭担保风险,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选代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及银行的他项权证(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追偿垫付费用本息);或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或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总房价万分之三/天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如买受人采用的是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必须委托出卖人指定的公司代为办理商品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产生代办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含30日),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即该日前该商品房已达到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之日解除。出卖人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退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出卖人要求配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如有)等,且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显示该商品房为可售状态)后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按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未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或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即该日前该商品房已达到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如遇到本合同第十二条(二)项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四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4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第七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七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若未约定误差范围,则视为双方约定误差范围为零误差)。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4. 双方自行约定:÷

1)双方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建筑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退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出卖人要求配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如有)等,且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显示该商品房为可售状态)后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预测建筑面积

×100%

 

2)双方确定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依据,第四条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公用、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不作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依据。面积误差导致室内装修变更的,合同价款不再另行调整。

3)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标准调整变化等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产生差异的,不论面积误差比是否超过±3%,均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也不适用本合同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和本合同单价约定据实结算房价款。

4)因面积差异而产生的出卖人返还房价款或者买受人补足房价款的,均不计收利息;该款项双方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前结清。买受人未在商品房交付前补足房价款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经出卖人催告,买受人仍未支付的,出卖人有权按第九条、第十二条约定处理。

5)若因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误差,导致买受人以实测面积为计价基础所应承担的该商品房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增值税、专项维修资金等)增加或减少的,买受人届时均应按实测面积及政府相关标准足额支付。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双方另行于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4.×                                                                     

5.×                                                                     

全装修住宅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商品房使用分区和设计功能发生改变;

2.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

3.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10%;

4.×                                                                    

5.×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视为买受人接受设计变更,双方同意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同意按变更后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主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实结算。若买受人不同意变更但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房手续,且双方未能在该期限内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不退房,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同意单价不变,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负责整改至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如已属危房,必须搬离,修复期间出卖人按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向买受人赔偿损失,除此以外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卖人不构成逾期交付,但应在买受人报修后90日内更换、修理完成,修复期内出卖人不承担除更换、修理外的其他责任;出卖人超过90日仍未完成更换、修理的,超过期间应结合未修复部分对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影响赔偿买受人直接损失,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违约或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继续履行保修义务。若买受人尚未入住或返修期间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若买受人已入住且返修期间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影响使用的面积、影响程度、影响时间,按照买受人实际的直接损失(不高于同地段同面积同类型房屋租金)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违约责任。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标准文号:    GB50325 -2010(2013年版)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标准文号:   GB50118-2010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补做期间不构成出卖人逾期交付,双方同意该等赔偿仅限于在维修时间内的买受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达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3.该商品房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为:

(1) ×                                        

(2) ×                                                                    

(3) ×                                                                    

(4) ×                                                                    

(5) ×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因超过上述保修期限,或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予保修的;

4. 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因擅自改动建筑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如剪力墙、承重柱、梁、板等结构;

6. 擅自改动或损坏房屋内设备设施,或者自行添置(或改造)的设施、设备的;

7. 因不当装修、装饰造成的,如改变飘窗、外窗、阳台、露台等;

8. 因相邻关系人的不当使用、改变用途、装修或者擅自改装室内设施设备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9. 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拒绝出卖人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

10. 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60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 质量担保 

    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D2-8#地块项目由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为该商品房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 日内】(不超过30日)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1.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期限是指买受人符合购房合同条件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付清应付部分房价款,并已向出卖人提供了预售合同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前提下起算备案期限,若非因出卖人原因等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及时进行备案的,出卖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如需办理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的,应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出卖人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并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需由买受人交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未及时申请导致按揭贷款手续无法办妥的,由买受人承担因逾期办理而导致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 申请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买受人应提交下列资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4.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论以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互相配合,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如有)等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5. 买受人可自行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中国宁波住宅与房地产网等相关网站查询合同备案情况,出卖人无需另行告知。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20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出卖人仅提供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资料(包括交付初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出卖人不能交付初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逾期不超过 90日的,出卖人应当自本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初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且双方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并且该商品房恢复至可售状态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签约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 】。物业服务费为高层3.63元/㎡/月,洋房3.79元/㎡/月,叠拼3.96元/㎡/月,商业5元/㎡/月,办公楼4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物业服务用房座落于 水岸春晖华府2幢3号1-12,5幢12号1-1(具体位置以房屋交付后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双方确认规划建造的地下车位、车库建筑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未计入容积率,建设成本未计入所售商品房房价中,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等形式予以处分

2.会所: ×                                                             

3.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律不计入商品房建筑公共部位及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构造内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包括地下空间、地下车位、储藏室、杂物间、工具间、架空层、商业用房、设备层及超出政府规定范围的配套用房等,其产权或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将其有偿转让、出租、使用、赠与,或利用其经营为小区业主及周边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交易确认和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向买受人出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销售依据、《红外线内外不利因素》、《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文本,同时就上述文本已向买受人做了完整、充分、合理的说明,买受人对此予以确认无异议。

7. ×

第二十六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快递或邮寄挂号信或 EMS等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三)。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4    份,其中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按揭银行一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合同附图中文字:

1)本图仅对该商品房墙体中心线以内部分的户型进行标示,除此之外的部分不属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效力。

2)本图仅为户型示意,未详尽标注或说明该商品房及该幢商品房内外全部管线、设备或其它组成,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为准。

3)本图误差范围为所标尺寸±10%。误差范围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施工时存在的实际建筑物与图纸之间的差异,不适用本合同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引起的尺寸变化。本商品房发生尺寸误差情形的(含超过误差范围之情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面积补差方式进行处理,不单独对某项尺寸误差进行处理。

4)本图中未尽事宜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为准。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合同附图中文字:

1)在不影响建筑区划总体功能及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并不构成出卖人违约。

(2)图中示意仅供参考,具体以交付为准。3.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全装修住宅提供)(应标明功能和主要空间层高)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备注:以上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及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公共部位说明摘自该商品房预测绘报告内容。如该商品房实测绘时因政府相关房产测量规则、规范、文件调整或测绘机构的测量口径调整导致上述说明内容调整的,以实测绘报告内容说明为准,并不构成出卖人违约。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提供的该证明文件为复印件,买受人如有需要,买受人可自行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核实原件。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出卖人承诺于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有权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并有权就抵押事项包括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进行变更或注销。双方签订主合同之前,无论出卖人是否已经对与主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现房设定抵押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该商品房独自占用或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无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的抵押登记,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情况下可不予撤销,并直接办理相关的转抵押登记手续。

 

附件四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1、【关于总房价款】该总房价款不包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前按约定另行支付给出卖人。除该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原因外,该总房价款不再作变动。

2、【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应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该款项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前全额付清,逾期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主合同第九条及补充协议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如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后15日。

3、买受人保证有充分权利订立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包括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时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足额或部分获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买受人亦有能力自筹资金支付全部房款。

4.买受人以申请贷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特别约定如下:

1)买受人确认已充分知悉目前相关的房地产调控及房贷政策,同时意识到其贷款申请存在不能通过的风险,买受人能否取得贷款的资格和具备贷款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按揭成数、利率、年限等)以贷款机构审批为准。买受人应在事前(签订合同前)向贷款机构咨询按揭贷款申请事宜,包括是否有资格申请贷款、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贷款所需的资料以及相关的贷款利率、办理贷款手续费用等。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选定的贷款机构提交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部贷款资料,并按贷款机构的要求签署相关贷款文件,缴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揭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因买受人逾期递件或逾期签署贷款文件,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房价款余额的,买受人须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通过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系买受人应尽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出卖人仅限于协助义务,买受人对此表示理解并接受,同时买受人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因买受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还贷等),致使出卖人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或代为偿还的,买受人在收到银行或出卖人还贷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较早日期为准)仍未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因承担阶段性担保而支付的各项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房屋差价损失与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出卖人律师费、税费等)。在履行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如有)之日起15日内,出卖人将剩余房款(若有)退还买受人,若房款不足抵扣的,则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足。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须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担保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如买受人选择非银行按揭方式购买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不得另行持本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向银行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合同抵押业务。出卖人有权拒绝配合上述行为且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不能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和不能按时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法律责任。

5)若出卖人就买受人贷款向贷款机构提供担保的,在出卖人担保期间,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该房屋被司法、行政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应按该房屋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买受人应在该商品房具备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及他项权证。无论何种原因,买受人未在该商品房具备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及他项权证,以致出卖人为买受人贷款而设立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能解除的,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担保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及他项权证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买受人给出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6.无论何时,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贷款审批部门出台新规定、新政策,导致买受人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或需增加首付款支付比例或提高贷款利率的,买受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合同以及新规定、新政策和/或贷款审批部门的要求调整付款方式以补足款项和/或增加首付款和/或提高贷款利率,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整、及时地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本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于所购房产(不动产)交付使用时再统一开具增值税购房发票,增值税购房发票以价税分离形式体现,买受人对此无异议。未来如因国家政策原因发生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变化的,双方一致确认含税总价保持不变,出卖人按照开具发票时的税率为买受人开具发票,买受人不得因此要求出卖人退款或向出卖人主张补偿、赔偿等权利。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在不影响相关设施使用功能的情形下,出卖人有权对其位置进行调整。

2.其他约定

1)本合同项下该商品房的燃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宽带网络等配套设施出卖人仅负责相关的线路敷设达到要求,由买受人向该等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自行决定。因买受人未申请开通或服务提供商未提供服务导致买受人未能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如因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大配套或设施经营单位等原因导致相关设施无法按时开通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影响小区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对小区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比如:景观细部节点、区内道路、铺贴方式、地下室采光井等),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对此无需书面通知,该等调整不构成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的建筑用材和色彩、绿化营造等均由出卖人根据整体规划审批文件的要求具体确定。出卖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小区景观、水系、绿化布置方案等作出适当调整,但不得对于买受人所购物业周遭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一)外装饰装修部分(该商品房所在幢)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住宅为涂料,一二层局部为石材;商业为玻璃幕墙,局部石材、涂料;办公为玻璃幕墙    】;

2.电梯:  住宅电梯为通力乘客电梯,叠墅电梯型号为KONE MonoSpace;洋房电梯型号为KONE MiniSpace高层电梯型号为KONE MiniSpace 、KONE MonoSpace

3.管道:   ×                                                         

4. 窗户:        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局部塑钢窗                           

5.    ×                                                                 

6.  ×                                                                   

(二)内装饰装修部分

双方就内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品牌、级别等内容应明确清晰,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


序号

菜单内容

装修材料

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

备注

起居厅

1

地面

瓷砖

 ×

×

大理石

 ×

×

木地板

 ×

 ×

2

墙面

涂料

 ×

 ×

壁纸

 ×

 ×

木饰面

 ×

 ×

软包

 ×

 ×

石材

 ×

 ×

瓷砖

×

 ×

3

吊顶

石膏板

×

 ×

卧室

(书房)

1

地面

瓷砖

×

 ×

石材

×

 ×

木地板

×

×

2

墙面

涂料

×

×

壁纸

×

×

木饰面

×

×

软包

×

×

3

木门

×

×

玻璃门

×

×

 

 

厨房

 

 

1

 

地面

瓷砖

×

×

石材

×

×

墙面

瓷砖

×

×

石材

×

×

吊顶

铝合金

×

×

石膏板

×

×

2

橱柜

洗涤池

×

×

柜门材料

×

×

台面材料

×

×

3

厨房设备

油烟机

×

×

燃气灶

×

×

4

木门

×

×

玻璃门

×

×

卫生间

1

地面

瓷砖

×

×

石材

×

×

2

墙面

瓷砖

×

×

石材

×

×

马赛克

×

×

3

吊顶

铝合金扣板

×

×

防潮石膏板

×

×

4

淋浴空间

淋浴房

×

×

5

卫浴

盥洗盆

×

×

马桶

×

×

6

木门

×

×

玻璃门

×

×

其他

未尽

事项

×

×

×

×

×

×

×

×

×

×

×

×

×

×

×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纸。

附件七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8年 (不得低于8年);

 ×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8年  (不得低于8年);

  以上8年是指埋设于墙体、地面以内部分,其他保修期为2年。                                                                   

5.装修工程:

1)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    

   8年    (不得低于8年);

   ×                                                                     

2)除特别约定外,装修、装饰等保修期为2年                                 

3)×                                                                     

6.因设施、设备、电器等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出人卖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7.×                                                                     

8.×                                                                     

(二)其他约定

1.保修期限约定:如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保修期从出卖人交付通知书上确定的交付日期起算;但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或出卖人未发出交付通知书的,保修期从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的次日开始起算。

2.因不可抗力、买受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曾经改动等),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商品房变化及质量问题,出卖人均不承担保修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买受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等给其他业主或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非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买受人无法定或约定依据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延期交付,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等违约责任,买受人须按《交付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

4.买受人提出该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维修,若买受人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出卖人不承担因买受人不予配合而造成扩大损失部分法律责任;买受人应积极配合出卖人的维修工作,维修期间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赔偿实际损失;维修工作完成后,买受人应当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如买受人未到场验收或未签署意见的,视为买受人认可商品房质量问题已修复,通知之日为维修合格日,不再持有任何异议。

附件八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详见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

附件九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买受人已签署或将严格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同意于该商品房交付时预缴物业服务费、能耗分摊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如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或者购房后将房屋闲置的,仍按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的要求100%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能耗分摊费。交付后第2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

附件十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1.关于层高的补充约定:本合同第四条所列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高及实际使用高度。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特殊部位层高在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下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层高,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补偿。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另有地下附属面积的,则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所述的层高,以实际交付为准。

2.关于管线及设备的补充约定:该商品房内部存在的管线、设施设备(如消防设备等)及梁、柱、板等装置、结构等可能导致该商品房局部区域实际使用高度降低、使用空间减少,可能对后期装修及使用产生影响,买受人对此已知悉且无异议,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收房、解除合同或索赔。

3.关于特殊平立面造型的补充约定:因建筑设计要求,各楼幢的部分楼层或户型设有较大的装饰线条、构件等,导致该层户型的室内窗台高度、门窗尺寸、阳台栏板的材质和形式等与标准层有所不同,对该层房屋的采光、视线、景观等产生一定影响,且由于局部有突出外墙的造型或结构构件相连通,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买受人在订立本合同前,对上述情形已经充分了解且无异议。

4.关于楼宇层数的补充约定:本合同关于房屋建筑层数的约定仅指该房屋所在楼栋的规划建筑层数,不特指某个单元或某个房屋。本合同中对楼幢号、房号的约定为暂定编号,最终以【地名办】审核的楼幢号、房号为准。买受人同意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与办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等事宜时以该房屋的最终楼幢号、房号为准,如有变更则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赔偿,但出卖人应保证前后是同一物业。本项目因设计风格要求,相同楼宇的不同单元楼层层数可能并不相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充分了解所购房屋在该幢楼宇中的位置、户型、朝向及与周边建筑的相邻关系,且无异议。

5.关于特殊立面的补充约定:本项目因设计风格要求,部分楼宇外立面设有屋顶飘板、装饰墙、装饰构造物、特殊材质等,可能对相邻楼层、相邻户型的日照、采光、视线、景观等产生一定影响,买受人在订立本合同前,对上述情况已经充分了解且无异议。

6. 由于该商品房为期房及各方认知等原因,客观上存在无法穷尽全部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出卖人已就该点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提醒买受人注意在附件十中未提及的可能对该商品房的通风、采光、视线、防盗等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因素。买受人确认,对出卖人的上述告知及提示已充分理解并认可,且已充分考虑了尚未在附件十中约定但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并在该基础上决定购买该商品房。

 

附件十一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坐落位置、产权约定、使用期限、面积或尺寸、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由双方另行约定。

 

附件十二 其他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十三 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就《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件的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充分告知和充分知情

1. 本商品房为毛坯交付,不属于“全装修住宅”,故本合同有关”全装修”相关约定均不适用。

2.本合同中的“小区”仅指本项目【备案名:水岸春晖华府,推广名:水岸春晖】(以下简称“小区”或“该项目”),本合同签署后,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自行对本项目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的备案名/或推广名进行(再行)调整,项目的最终名称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3.出卖人已就该商品房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配套设施及规划情况、不利因素等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如项目周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绿地、道路、公园、学校等)发生变化,均以政府规划为准。出卖人对上述周边情况及其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对该房屋的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外立面、采光、通风、房型、房屋性质和用途,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以及周边的环境、粉尘、废气、噪音、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情况作了全面的了解。买受人已充分了解因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配套设施及规划情况,该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声、车辆灯光、粉尘、废气、高压线、垃圾站、动拆迁等周边不利因素的影响。

5. 买受人对出卖人设置在室内、露台、地下室、地下室储藏间、地下夹层储藏间、工具间、阁楼、设备间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业主活动场所、配电箱/房、室外消火栓、空调外机、井盖、通风井、采光井、车库出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等设施或建筑)和管道的配置、置放位置予以接受。买受人不得改变、损坏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等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该项目周边以及小区内存在以下可能对该房屋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出卖人已在销售时明示,并特别提示买受人注意:

小区红线范围内存在如下主要不利因素

出卖人已在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不利因素提示。买受人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不利因素提示,且无异议;签约时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

红线内不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红线内不利因素——地下

1)、本小区办公楼、5幢西北侧、17-18幢之间地下室设有水池及水泵房

2)、本小区1-57810幢地下部位设有人防地下室1-5幢地下无夹层(其它楼栋地下均有夹层),1幢南北侧地下室、2-4幢南侧地下室设有商业办公对外停车区域,该区域进入住宅区域需刷门禁卡。1-4幢业主通往住宅停车区域需穿越该公共开放区。45幢之间地下室与北侧地铁站设有连通口

3)、本小区4幢地下室设有战时人防电站

4)、本小区4幢地下室设有战时人防储油间

5)、本小区地下室设有电气小间、配电小间,位于1-16幢、26幢、27幢及办公楼地下部分。  

6)、本小区地下室设有进风机房、排烟机房,位于1-16幢、23幢、26幢及办公楼地下部分。

7)、本小区地下室设有湿式报警阀间,位于15幢东南侧、11幢西南侧、10幢北侧。  

8)、本小区地下室设有计量小间,位于6幢南侧、9幢北侧、17幢东南侧、18幢西南侧、20幢东南侧。

9)、本小区规划地下室人防区域1-57810幢地下局部及周边区域,以上区域未设置产权车位。

10)、地下室非机动车库集中设置在2-5幢、7幢、8幢、10幢楼地下一层地下人防区域内,部分楼栋停车流线较长。

11)、地下工具间配置1-5幢楼下不设工具间;7幢、8幢、10幢地下夹层设工具间,地下一层无工具间;其它幢在地下夹层、地下一层设有工具间。

12)、地下室三网合一通讯机房位于11幢东边户地下夹层位置。

13)、地下一层电梯厅地坪与大地下室高差

A)、1-5幢地下层层高约3.2-3.4米,电梯厅地坪与地下车库共有约2.6米高差,通过楼梯(台阶)连接,其中电梯厅边上设有辅助人行升降平台。

B)、7幢、8幢地下一层层高约3.1米,地下夹层层高约3米,电梯厅地坪低于地下车库有约0.65米,有台阶连接。

C)、10幢地下一层层高约3.2米,地下夹层层高约3米,电梯厅地坪低于地下车库有约0.5米,有台阶连接。

D)、11幢、14幢地下一层层高约2.8米,地下夹层层高约3米局部一层卫生间降板部位层高约2.6米,电梯厅地坪低于地下车库有约0.15米,有坡道连接。

E)、6幢、9幢、12幢、13幢、15幢、16幢地下一层层高约2.8米,地下夹层层高约2.85米,局部一层卫生间降板部位层高约2.4米,地下一层电梯厅地坪与大地下室无结构高差。

F)、17幢、18幢、19幢、20幢、21幢、22幢楼地下一层电梯厅地坪与大地下室无结构高差;

G)、2324252627楼地下一层电梯厅地坪低于大地下室约0.35米,台阶连接。

(14)、地下一层设有充电车位,分别位于6幢与9幢之间、12幢与13幢南侧、16-22幢与23-27幢之间;另外办公楼及1幢附近设有快充电车位。

 

红线内不利因素——地上

(1)、本小区有2车行出入口,分别位于5幢西侧及10幢西北侧。2个人行出入口分别位于北侧3-4幢之间及南侧25-26幢之间。

(2)、本小区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位于5幢西侧及南侧,10幢东侧,1幢东南侧、办公楼的一层。

(3)、本小区地下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位于2幢、5幢、10幢西南侧,4-5幢之间,7幢东侧。

(4)、本小区规划有地面停车位,位于1幢西侧,2-6幢、9幢南北侧,7幢东侧北侧,8幢西侧北侧,10-15幢北侧。

(5)、为了尽可能减少机动车对小区居住环境的影响,住宅在地下车位出租或出售未达到90%以上时,暂不开放住宅小区内部地面停车位(紧急情况除外),全体买受人均认可此项约定。

(6)、本小区住宅楼1-5幢、10幢一二层为商铺,一层商铺南侧、二层商铺屋顶局部位置有空调机位

(7)、小区北侧有3个地铁出入口,分别位于2幢、5幢北侧,办公楼一层裙房东北侧;其中5幢地下室与轨道站点有通道连通。

(8)、本小区北侧地铁通风口位于1幢东北侧,5幢北侧。

(9)、本小区北侧地铁冷却塔位于1幢东北侧。

(10)、商铺及配套用房

(A)1-5幢,10幢一二层裙房为商业、社区服务用房、物业办公经营用房等配套用房;裙房与住宅交界处,裙房屋面比室内楼面地坪低约0.1-0.3米.(结构板低约0.4米);

(B)物业办公用房:位于2幢、51-2层裙房内;

(C)物业经营用房:位于3幢、101-2层裙房内;

(D)社区用房:位于41-2层裙房内;

(E)社区经营用房:位于101层裙房内;

(F)消防控制室,监控室:位于11层裙房内;

(11)、本小区门岗位于3幢与4幢中间及5幢西北侧出入口位置。

(12)、本小区设有消防登高场地位于办公楼南侧、1-6幢南侧、7-16幢北侧。

(13)、本小区设有消防回车场地位于16幢北侧、9幢南侧(13幢西北侧)、19-2025-26幢之间。

(14)、本小区设有地下室采光通风井,分别位于8幢西北侧、11幢北侧和东南侧、13幢南侧,15幢南侧、22幢南侧。

(15)、本小区地下室排烟井位于1幢、5幢、6-7幢、9幢、11-16幢、23幢、26幢的北侧,8幢的西侧。

(16)、本小区地下室进风井位于1-16幢的的北侧,1幢南侧。

(17)、23~27幢离南侧围墙最近距离约2米;10、16、23幢离东侧围墙最近距离约4米;6、9、15、22、27幢离西侧围墙最近距离约1.5米。

(18)、本小区儿童活动场地位于5幢和14幢之间。

(19)、本小区配电房位于办公楼一层,1-2幢之间,2-3幢之间,4-5幢之间的一层裙房内,6幢北侧的一层内,10幢西侧一层裙房内。

(20)、本小区规划有燃气调压柜10幢东侧,汽车坡道以东

(21)、本小区规划有消防水箱位于办公楼屋顶。

(22)、本小区电信发射塔位于办公楼屋顶部位。

(23)、本小区办公楼屋顶设置有消防设备机房太阳能集热板等设备设施。

(24)、本小区垃圾集中收集点位于10幢东侧,汽车坡道以东。

(25)、本小区垃圾投放点位于2711幢之间;5914幢之间;101117幢之间;1920幢之间;141522幢之间;23幢以北。

(26)、本小区垃圾房位于1幢南侧,面积约15m2

(27)、本小区设有消防通道,位于1幢与10幢之间。

(28)、本小区781层,7幢东户2层为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

(29)、本小区地下化粪池位于办公楼东侧,5幢北侧,16幢东侧,22幢西侧。

(30)、海绵城市:本小区按海绵城市标准设计,室外地面局部设有海绵城市设施。

(31)、本小区办公楼、1-16幢屋顶设有电梯机房

(32)、屋顶露台叠拼及商业屋顶露台上设置有电梯井道、烟道、通风管道等设施设备、屋顶绿化。

(33)、装配式结构:本项目所有楼栋均为装配式结构。

(34)、本小区所有住宅户型仅预留中央空调设备平台,未设置分体空调设备平台。

(35)、本小区1-5幢、10幢一二层为商业,三层及以上为住宅,小区底商屋顶设有女儿墙,商铺女儿墙高约0.6-2米不等,部分商铺空调机位规划放置在商业屋顶。

(36)、所有住宅配置空气能热水器

(37)、每套厨房间均预留燃气接口,后期使用如需移位或增加接口均有不可实现之可能。

(38)、本小区沿街商铺有广告灯、形象灯带,可能有灯光等影响。

(39)、本小区各栋楼设有泛光照明,个别楼栋设有防空灯。

(40)、住宅楼单元门门厅入口朝向1-6幢,10幢单元门设计为南进;其它楼栋均为北进,其中7幢、8幢通过架空层直接进入电梯厅。

(41)、本小区内按电力部门要求设有分支箱,对视线和观感有影响,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42)、室内局部层高为非标准层高位置说明

A)、 1-16幢(高层和洋房)标准层层高约为3米,顶层层高约为2.92米,卫生间有结构降板,顶层卫生间层高约3.2米。

B)、 17-21幢的叠墅标准层层高3.15米。

下叠书房层高2.8米,餐厅局部层高2.8米,地下室夹层层高约2.8米

中叠书房层高2.8米,餐厅北侧局部层高2.8米,地下室层高约2.8米,局部约2.45米;地下室夹层层高约2.45米;

上叠餐厅北侧局部层高2.8米,地下一层层高约2.8米。

C)、22-27幢叠墅标准层层高3.15米。

下叠入口玄关层高2.8米,地下室层高2.8米,局部挑空5.6米;

中叠地下室夹层层高2.8米,地下室北侧局部层高2.45米;

上叠入口玄关及厨房层高约2.8米,餐厅北侧层高局部约2.8米;

D)、所有叠墅6层层高约3.07米,屋顶平面层工具间层高约2.8米;

(43)非标户型:6幢、9幢、12幢、13幢、15幢、16一二层均为非标户型;由于一楼门厅原因,6幢102、107户型与其它幢一层户型有差异。

(44)建腰筑线:1-5幢外,所有楼栋3层外墙设有建筑腰线,三楼的阳台、设备平台翻边高度比标准层高出约200-500mm

(45)、装饰连通梁:

A)、高层2、5、10、11、14幢01、04户三层及以上南面次卧飘窗外侧上下楼板外围有装饰连梁,高度与同层阳台侧梁一致,顶楼次卧窗外侧上方有屋面板;

02、03户三层及以上南面的主卧、次卧飘窗外侧上下楼板外围有装饰连梁,顶楼主卧、次卧窗外侧上方有屋面板,除顶层、次顶层外,阳台外侧有装饰柱;二层南侧飘窗外有装饰梁;

阳台一个侧面有装饰墙柱;一层南侧01,04户的次卧、02,03户的主卧、次卧窗外有装饰梁,阳台一个侧面有装饰墙柱;主卧飘窗一侧板为固定玻璃。

B)、高层1幢、3幢、4幢、7幢、8幢的三层以上南面次卧飘窗外侧上下楼板外围有装饰连梁,高度与同层阳台侧梁一致,顶楼次卧窗外侧上方有屋面板;主卧飘窗一侧板为固定玻璃。

C)、6、9幢10层02,03户型南立面主卧及相邻次卧窗外上部楼层位置有装饰梁,11层该位置有屋面梁板;3层01-04户南立面卧室窗外下部楼层位置有装饰构架梁,01,04主卧飘窗一侧板为固定玻璃窗;1-2层为复式户型,南侧立面有装饰构架。

D)、12、13、15、16幢3层南立面卧室窗外下部楼层位置有装饰构架梁,主卧飘窗一侧板为固定玻璃窗;1-2层为复式户型,南侧立面有装饰构架。

叠墅中间户2层南露台外侧有装饰构架,6层南卧室顶部有装饰构架;边套3-6层南侧客厅和主卧飘窗一侧板为玻璃窗。

(F)6、9、15幢3-10层西边套的主卧西侧有景观阳台,11层该位置为露台;

(G)6、9、15东首户型及12、13、16幢东西首户型3-11主卧衣帽间有开窗,东西向窗玻璃内有内置百叶

(46)、门廊构架:6幢为南入口,门廊为一层高度;1114幢二层01,04户餐厅外墙北侧有门廊屋顶,7幢二层02,8幢01户餐厅外墙北侧有门廊构架。

(47)、洋房一层厨房门:6幢所有一层,15幢103、04户型的厨房外墙设计为窗户,其它9幢、12幢、13幢、16幢及15101102一层厨房均为铝合金玻璃门

(48)、6幢北侧商业,1幢北侧商业,办公楼底商具备餐饮营业条件,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49)、25幢西单元上叠和26幢东单元上叠7层无构架

(50)、部分低楼层房源可能会因为小区绿化、景墙等影响局部视线或采光。

 

本项目建设范围红线外可能对业主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东至沙洲路,南至后塘河,西至陈郎桥江,北至春韵路。

(2)、本项目东侧地块规划为体育休闲用地。

(3)、本项目东侧约300米为东环南路高架。

(4)、本项目东北侧约150米规划有邱隘综合客运枢纽站。

(5)、本项目东北角、西北角有高压电缆设置。

(6)、本项目南侧河对岸规划为九年一贯制学校

(7)、本项目西侧约50米为盛梅北路。

(8)、本项目西侧为规划商住地块。

(9)、本项目西、南两侧临水岸宽约20米、长约550米的滨河绿化带为公共绿地,绿地内可能会有公共配套设施。

(10)、本项目北侧有公交站点。

(11)、本项目北侧有地铁一号线经过,并设有东环南路站站点。

(12)、本项目东面沙洲路可能会扩建,扩建后经过后塘河的桥面可能会高出本项目土地标高。

 

上述介绍提及距离均为直线距离。

以上信息,基于政府规划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因受条件所限和不同主体之间的认识差异,敬请客户在购房前亲临现场,对周边环境仔细考察后再做购买决策。

规划的学校、幼儿园办学性质、教学规模及学区设置将由政府教育部门根据教育环境确定,不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及销售承诺;不排除后续有所调整,开发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2011月所获得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概述,未包含该区域所有的信息,亦不作为销售承诺。如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受人同意并确认,以上信息为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所了解的内容,并不代表出卖人对相关全部信息完全知悉,上述已提示的不利因素和可能的未尽内容并不构成出卖人违约和买受人的索赔理由。买受人在购买前,已经对上述因素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签订及该房屋价格的因素,作了全面考虑。

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上述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责任。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能在平面图和沙盘模型上标示或标示不精确,买受人已知晓且不持异议。

    7.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就对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和上述全部信息,进行了公示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买受人确认,对上述包括但不限于不利因素的全部内容均已知悉并无异议。

特别提示:以上第6点所述系出卖人于2020 年 11 月前根据项目红线内外现状、政府规划文件等整理所得之概述,未必包含本项目所有不利信息。项目内外可能会因城市发展、建设等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因此出卖人列出以上信息不意味着出卖人对此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或公示。另,因受条件所限和不同主体之间的认知差异,出卖人未必能对所有不利因素一一提示,买受人确认在选择购买房屋前,已仔细考察项目红线内外环境,买受人明确,对购房合同中出卖人未能穷尽的不利因素可能产生不利后果之风险已充分考虑,权衡之后自行作出购买决策。

第二条 对房屋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附件一】的该商品房平面图仅作为示意所用,房屋具体构造与尺寸及在整个楼栋或小区中的相对位置最终以城建档案归档的工程图纸为准。

2.出卖人此前展示的样板房仅作效果展示之用,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及非交付标准内容,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充分说明,买受人同意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3.房产测绘机构为该商品房的预测绘机构,今后该商品房实测绘时,相应的房产测绘机构可能发生变更,买受人对此已了解。

4.本合同第四条所指该商品房阳台个数和样式(封闭式或非封闭式),具体以该商品房最终实际交付现状为准。

5. 本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为二星。若出卖人未按要求实施的,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赔偿买受人。

第三条 关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和附件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正文所约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系出卖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单位预先进行销售面积测量计算,并经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备案之面积数据。双方签署本合同时,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出具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的测量原则、计算方法与标准等资料均为现行文件。

2.除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费、按揭贷款抵押登记费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及时间收取;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契税、印花税、办证工本手续费等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收取。

3.本合同第七条所指“总价款”不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电话开户费(若有)、有线电视开户费(若有)、宽带网开户费(若有)、物业管理费、买受人为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而委托第三方所产生的费用、产权契税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和各种规费等费用,该等费用由买受人另行向相关部门支付。

4.买受人保证其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购房款为其合法所有,不会被法院、公安或任何有权机关追溯。如因买受人已付购房款被有关机关追溯、查封、冻结或导致出卖人丧失支配或产生其他风险,出卖人有权立即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损失。

5.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实际付款日期以出卖人收款银行入账日为准,以人民币计价。出卖人收款银行入账日期迟于买受人按本条上述相应付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的付款日期的,买受人的实际付款日期以出卖人收款银行入账日为准。买受人以其他货币支付的,以出卖人实际收到的银行结汇后的人民币金额为实际收到的款额,实际收到的款额与应交款额之差额部分多退少补。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账户若非买受人本人账户的,视为该账户所有人代买受人支付该商品房购房款,买受人及该账户所有人均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退回该房款,出卖人亦无义务退回,买受人应自行及时与账户所有人结清该代付款项,并向出卖人提供代付款承诺书,如因此给出卖人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或损失的,买受人负责消除并承担赔偿责任。

6.就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贷款方式付款,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1)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及时向贷款机构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按揭合同及其他全部文件。

2)就相关按揭手续办理,出卖人仅限于协助义务,买受人对此表示同意并接受,同时买受人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如果因贷款银行放贷额度限制等原因,导致按揭款无法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达出卖人帐户的,则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7.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购房款、因违约而应偿付的违约金,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其所购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该商品房或基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设定任何不利于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有权及合同权利的限制。

8.根据现行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所指“该商品房单价”、“总价款”已包含增值税,出卖人应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因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修改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动的,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单价”、“总金额”不作调整,买受人知悉并不持异议。

9.出卖人依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买受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并确认不存在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房价款的情况,届时出卖人依法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能全部满足上述各项要求与条件的,则出卖人有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卖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买受人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由出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承诺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有效,因买受人提供的开票信息不真实、不充分等而引发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无义务配合买受人换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票事宜。

10.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当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出卖人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或者退回增值税普通发票。买受人不配合办理或不退回的,出卖人有权不返还房价款,给出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损失、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等),买受人还需据实赔偿。

第四条 关于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第十条所指的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的房屋实测测绘报告,是指商品房实测绘机构根据适用测绘规范出具的测绘报告。

2. 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的绿地率、市政道路、规划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等仅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配套设施。作为本项目整体配套的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若有)、幼儿园(若有)、学校(若有)等设施,若不在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则本合同不作约定,该等整体配套设施于整个建筑区划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达到验收条件。其中医疗卫生机构(若有)、幼儿园(若有)、学校(若有)等设施达到验收条件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规划复核确认,并非正式投入使用。

3.出卖人将本合同第十条中约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交付现场或售楼处进行展示(《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各一份由出卖人盖章后提供给买受人),对复印件有疑问的买受人,出卖人可提供原件供其核对。上述行为履行完毕后,即视为出卖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交付该商品房屋时,已出示了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4.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日期为最迟交付日期,如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十一条交付条件,出卖人有权提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的具体日期以出卖人书面交付通知为准。

5.买受人为两个人或两个以上买受人(或共有人)的,买受人在此确认其互相给予授权,任意一人办理交接手续即完成交付。

6.买受人应确保截至房屋交付日,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本补充协议及按揭借款合同等所有与购买、交付该商品房有关的协议条款的行为,并应于出卖人交房书面通知规定的交房日前向出卖人付清该商品房所有应付房款及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所有应付房款<包括面积补差款>、专项维修资金、违约金和/或赔偿金、税费<契税、印花税>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商品房或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同样适用于买受人逾期支付按揭贷款的情形),且不承担任何逾期交付的责任,但该商品房涉及的费用、风险、责任等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关于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第2项中约定的质量问题:

1)若不属于本合同附件七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的,则出卖人无需承担修复责任。

2)买受人在查验房屋时对该商品房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或其他异议的,应在该商品房查验交接单上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买受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字。

8.买受人应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内或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查验和交付手续,买受人未在通知时间或约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收房,或买受人无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理由而拒绝收房的,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房。为免疑义,如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过程中,若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装修、装饰、设备标准问题,且该等问题不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出卖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买受人应按时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房。

9.买受人所购房屋因买受人原因存在诉讼纠纷、被法院查封、拍卖等情形及买受人未按期向银行、公积金贷款机构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出卖人虽未承担担保责任但因买受人原因使出卖人因该房屋陷入相应纠纷的,出卖人可延期交房,直至上述交付障碍全部消失,出卖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延期交付违约责任。

10.买受人在规定领房时间内应及时办理领房手续,定期进行通风,并对户内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领房期限内办理领房手续,该商品房自规定领房之日后,户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1.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等处理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该商品房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它使用功能等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12.建筑区划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等设施的位置,以政府及电力、煤气、卫生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建筑区划平面布局或模型所示位置若有所变动或未标明、示意的设施及位置,除合同特别约定之外,买受人对其设置、增减、移位等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13.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用途经政府审批或认可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14.若因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发生变更,导致本商品房及其局部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而在交付时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5.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建筑区划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并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责任单位主张权利。

第五条 关于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1.因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划变更、第十六条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面积;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的,本合同继续履行且第四条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自动变更为规划、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双方按照主合同约定单价据实结算房屋总价,不再适用主合同第十四条关于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涉及室内装修设计变更的,双方同意不再另行调整商品房总价或装修价款。

2.若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则买受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测建筑面积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作不退房,并按本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的不退房条款处理。

3.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产权登记面积计交。

4.若因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建筑面积的误差,导致买受人以实测建筑面积为计价基础所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或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增加或减少的,买受人均应按该商品房交付时实测建筑面积及政府相关标准、政策执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关于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未改变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即视为未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但出卖人若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提出退房的,即视同接受出卖人通知的设计变更。

2.买受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退房手续后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的全部房款退还买受人。若尚有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将买受人应偿还按揭银行的全部款项直接返还银行,剩余款项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规划、设计变更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视为不解除合同。若买受人不同意变更但又未在出卖人规划、设计变更通知送达之日或知道或应当知道规划、设计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解除合同手续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出卖人不因此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3.出卖人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有权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及以外房屋的结构形式、空间尺寸、建筑布局、外立面等进行变更、调整、优化,买受人对此表示接受,也不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解除本合同。

4.出卖人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书面通知的方式包括邮寄送达、公证送达等方式,出卖人采用上述任一方式送达的,均视为履行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义务。

5.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用材和色彩、景观营造等均由出卖人根据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具体确定。出卖人有权对建筑单体方案与景观方案进行优化和变更,并以最终交付的现状为准,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对此无异议。

6.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即可对小区平面布局和单体平面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就此不应视为出卖人违约。由于政府规划原因致使小区平面布局变化,出卖人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若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办理验收交接(或视为交付的情况下),视为买受人已接受该商品房及小区的所有规划和设计变更(包括任何变更)和该商品房建筑现状。

第七条 关于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

1. 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是指商品房因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的柱墙梁板等构件结构开裂变形等超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限值的严重质量问题,且无法维修或维修后经检测认定仍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限值的。

2.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二)、(四)款中约定事项存有异议的,应在查验房屋后10日内提出,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检测合格的,该商品房于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日期起始日已视为交付给买受人,检测期间买受人所购房屋及其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为免疑义,如双方对前述机构的选定发生争议,或未经出卖人认可买受人单方聘请前述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结果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据此提出的主张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3.该商品房存在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约定的装饰装修及设备达不到标准情形的,如属于达不到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则由出卖人及时更换、修理,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买受人如认为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后3个月内书面提出检测要求,如买受人未提出书面检测要求的,则视为买受人认可室内空气质量和建筑隔声已符合居住要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达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5.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2项所称的“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是指对该商品房的同一处修改点或同一个设施设备的同一质量问题,经过三次及以上更换、修理后仍然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限值、对居住使用构成重大功能性障碍且无法修复的情形。

6.本商品房因室内设计优化调整导致户型、净高局部改变的,或对于合同未约定的用材、材质色彩、设备型号以及细节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的,均以交付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7.若因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发生变更,导致本商品房及其局部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而在交付时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关于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补充约定:

1.保修期内发生需要保修的项目时,买受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由出卖人安排保修单位进行维修工作,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买受人拒绝维修人员进入,造成维修工作不能进行,则出卖人可以据此免除对买受人此次提出的需要保修的项目保修责任。

2.若因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物业或公共区域或公共配套设施发生质量问题而需借道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或需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内进行维修时,买受人应给予配合,并应在出卖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或相邻物业产权人(使用权人)向买受人发出的通知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为维修提供便利,买受人未予以配合、协助,由此因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物业或公共区域或公共配套设施损害加重的,买受人应赔偿加重部分损失。

3.出卖人未按本合同十八条第(三)款约定,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根据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的,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买受人可向出卖人索赔,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买受人必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2)符合标准的合理的维修费用清单及发票;(3)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价单位出具的损失清单;(4)买受人有权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的时限行使索赔请求。

第九条 关于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约定:

鉴于浙江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模版事先备案的制度要求,出卖人将本合同从房管部门网络系统中打印出来之日即已完成本合同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买受人对此已明确知悉,出卖人无需另行告知买受人本合同备案情况。

第十条 关于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 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方式为:

1)如买受人选择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同意代办机构将房屋他项权证直接移交给银行该委托不可撤销,代办费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办理交付手续时,买受人应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各项税费(包括契税、工本费等)或已经缴纳税费的凭证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一并交予出卖人指定的代办人,办妥委托代办手续并支付代办费用。买受人未按上述约定完整提供资料和支付各项税费的,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该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时间,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将房管部门要求的全部办证资料移交给买受人委托的代办机构,视为出卖人已完成在本条约定的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义务。因买受人(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交资料或支付相关税费等)或政府登记主管部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等)等,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自行办理的,出卖人自取得商品房不动产初始登记权证并交付给买受人即视为完成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相关义务。

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向买受人及其委托的代办机构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的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及相应不动产抵押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贷款而设立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能在前述约定的抵押登记日届满时解除的,买受人每日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若因买受人原因逾期领房及逾期办妥产权转移登记及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导致出卖人向按揭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双方同意按本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定追究过错方责任并进行处理。买受人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或预告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未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其后果由买受人和侵权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出卖人在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后,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交付后须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遇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新政策缴纳相关的税费。

第十一条 关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就该商品房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能耗费用的时间自出卖人交付日或视为交付日之次月起计算,买受人不得以该商品房实际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的时间与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起算时间不符而拒绝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或能耗费用。

2.双方一致同意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的方式为在项目小区公示张贴,无需另行提交书面告知书。

3.物业公司出于小区管理、维护的目的,有权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景观绿化、道路等进行统一管理,对买受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若买受人违反约定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买受人拒绝的,物业公司有权代为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物业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第十二条 关于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在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前提下,出卖人有权无偿在本小区或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公共部位设置企业或项目标识,买受人不持异议。标识的内容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和其关联企业对产品介绍或企业形象宣传等所制作的广告牌、霓虹灯、彩旗、横幅等合法的宣传形式。

2.小区内利用人防工程停放汽车或者作其他用途的,收益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将其以出租等方式进行收益,买受人成为业主后,在出卖人公告或通知出租限定的期限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3.属于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的房屋和/或配套设施设备(如变压器、增压泵),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买受人共有,出卖人应在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一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移交后该类房屋和设施设备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全体买受人承担。

4.非依法律规定,买受人不得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住宅用作办公室、商铺、仓库等或以出租等其他形式许可他人用作办公场所、商铺、仓库等)。

5.买受人不得对该商品房的外立面(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外墙、窗台、空调机位等)进行添加、减少或做任何变动,不得更换外立面窗户,不得变动房屋墙内的承重墙体及管道和设备,不得在影响楼层外观的位置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

6.买受人有义务为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提供方便。

7.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及需要,对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作一定的调整,本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以政府最终批准、同意、确认或移交备案的实际情况为准。

8.买受人确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专用权或独占使用权的约定,系各买受人相互之间在确认并不改变相关部分共有权的基础上而作的一种有关权利享有和行使的特别约定,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对各买受人均有持续约束力且不得变更和撤销,亦不会因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大会修改或重新制定管理规约而失效。

关于庭院绿地、露台、屋面等部位的约定         

1)全体买受人同意:交付时没有公共通道进出的庭院绿地由在房屋交付时设置了专有通道的相连房屋的业主认养。认养人应当合理使用,并负责该区域的保洁工作。认养人不得改变该区域的使用功能,也不得任意搭建、开挖或堆土种植。

全体买受人同意:露台、屋面由交付时设置了专有通道的房屋买受人使用,买受人不得改变该区域的使用功能。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或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修缮和赔偿责任由其使用者自负。使用人不得拒绝需要利用该位置进行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2)若庭院绿地、露台、屋面涉及公建维修基金的缴纳、支出,按相关法律、政策及业主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屋交付时设置了专有通道与庭院绿地、露台、屋面相连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使用该相连的庭院绿地/露台/屋面,但该使用面积不在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范围内,也不属于该买受人所有,该使用面积变化不影响房价款。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关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未经出卖人书面允诺之任何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和条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以该商品房交付时现状为准。出卖人的广告、样板房、示范单位、宣传材料、模型、展示版、规划设计效果图、楼书、沙盘、任何口头介绍、解释(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录音等)及互联网上的信息及其他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买受人不得以上述宣传资料内容为由追究出卖人责任。特别强调的是,装修示范单位或装修样板房仅供买受人参考使用,不作交付标准和依据,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可能会因楼栋、楼层、单元、户型等差别,结构、面积、门窗、空调机位位置等可能有所不同,在交付时可能存在差异情形,买受人同意以实际交付房屋为准,对此表示理解并不持异议。

2.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若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后,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外的环境、规划条件及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并与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时宣传描述的情况或客观现状不一致的,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根据该商品房及所在楼栋建筑的功能设计或合理布局需要,该商品房室内外局部存在竖向或横向管道、烟道或其它类似构造,前述管道和构造无法在该商品房平面图、户型彩页、广告宣传材料、模型、样板房等书面资料或样板展示中进行详尽标注或说明,最终应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买受人对此理解并不持异议。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为该项目所制作的所有广告、宣传资料、沙盘中的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效果、景观构筑物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外立面效果、景观构筑物可能会有差异,对此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并不持异议。

5.出卖人有关本项目商业、品牌的介绍和展示,均不构成出卖人的任何承诺,最终以商家、品牌实际开业为准,同时出卖人有权根据客观需要或市场发展情况对上述商业和品牌进行调整,买受人在购房时应充分了解本条信息。

6.出卖人已明确告知买受人:

1)出卖人下属员工未经出卖人书面确认(盖章)向买受人所作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或约定均不视作出卖人的行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本补充协议以及双方另行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

2)出卖人下属员工均无权以非出卖人名义或非出卖人账户向买受人收取任何与购买该商品房相关任何款项,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买受人损失,与出卖人无关,由买受人自行向出卖人下属员工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

7.在本合同订立之前,出卖人通过口头、书面、实物查看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等)就本项目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周边自然地理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河流、山川等)、道路交通、周边工厂、公共基础设施(如公交站、铁路等)、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活动、污染源等所作介绍说明,相关说明介绍、展示资料、数据、信息等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和交付标准,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出卖人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承诺的依据。相关信息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实际建设成果或实际运营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买受人同意并接受:该商品房周边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的相应入学资格等配套教育资源,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政府公示通知为准,出卖人对上述情况的介绍仅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所了解的内容,并不代表出卖人对相关全部信息完全知悉,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及合同组成部分,如实际情况与出卖人宣传内容不一致,或者存在失实、遗漏等情况的,并不构成出卖人违约和买受人的索赔理由,买受人不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包括违约责任和撤销合同在内的主张。

8.本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应对该商品房的所在楼宇坐落位置及楼层位置、通风、日照、采光、房屋性质、户内空间格局、功能区设置、户型朝向、设备平台使用、阳台、露台、空调外机机位、建筑物幕墙及外立面线条造型等情况作了全面的了解并已有充分预知,买受人承诺本合同生效后不以前述任何情形为理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的索赔或提出任何其它权利要求。

第十四条 关于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一方若为两人或数人,出卖人向其中一人送达通知均视为向买受人之全体送达。

2.若在通知中有需要买受人予以签字确认的事项,买受人须在通知投邮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含节假日)根据通知出卖人所认可的方式予以确认签字,超过10日(含节假日)未予签字确认的视为买受人已认可。

3.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任何书面文件,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本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已送达:

1)该通知已递交对方的;

2)该通知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发出后7天的;

3)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其它类似方法通知后对方以适当的形式确认的。

4.买受人承诺主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箱等真实有效,且所列住所(址)系送达地址,该地址也是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纠纷等提起诉讼时接受司法机关送达司法文书的地址。

第十五条 买受人对其购房资格及贷款事项的确认和承诺

1.买受人确认知悉国家、该商品房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个人及家庭购房的一切资格、条件的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身份、国籍、户籍、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面积、套数以及异地、境外购房等资格、条件等)的全部禁止性、限定性政策规定,并理解和接受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政策规定的不时调整和变动。无论何时,买受人均保证不属于禁止性、限定性政策法规不允许或限制购买的认购人/买受人情形。无论何种原因,如因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致使本合同无法备案交易或房屋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无论何时,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贷款审批部门出台新规定、新政策,导致买受人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或需增加首付款支付比例或提高贷款利率的,买受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合同以及新规定、新政策和/或贷款审批部门的要求调整付款方式以补足款项和/或增加首付款和/或提高贷款利率,保证完整、及时地履行付款义务。若贷款机构要求或按揭贷款政策变化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在收到贷款机构或出卖人的通知后10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否则买受人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承诺购买该商品房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真实、完整,若因买受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不能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据实赔偿。

4.买受人明确知悉,具体的贷款政策以监管部门或贷款机构发布为准,非出卖人所能控制,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工程进度的调整导致适用贷款机构不同的按揭政策,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机构按揭贷款年限/利率等变化等为由拖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赔偿任何损失。由此造成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关于合同解除与终止的补充约定

1. 买受人行使本合同约定或依法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时,须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有权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本补充协议对解除权行使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2.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须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退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商品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如有)等,且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显示该商品房为可售状态)。若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则买受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商品房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消除权利限制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买受人无权解除本合同。

3.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须征得出卖人书面同意。若出卖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出卖人造成实际损失的,买受人还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完成合同注销登记后,出卖人应在扣除违约金和/或赔偿金等相关款项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余款。

4.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含本合同终止、退房,下同)后,双方按下述约定处理后续事宜:

1)本合同解除时该商品房已交付、买受人已入住的,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买受人应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墙体、天棚、地面的固定装修及其他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得拆除、破坏)后交还给出卖人,并将该商品房重新登记至出卖人名下(如已过户)。结清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买受人将该商品房交还给出卖人之日止的水电费、物业服务费、车位费等费用;买受人逾期交还该商品房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结清前述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结清费用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及其设施损坏的,买受人应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2)因买受人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且本合同解除时该商品房已交付、买受人未入住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买受人将该商品房交还给出卖人之日止,买受人应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房款万分之五的房屋使用或占用费。

3)本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有权直接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出卖人代为偿付的各项款项以及按本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房屋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款项,若买受人已付房款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时,买受人应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补足。买受人因购买该商品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印花税、担保费、保险费、委托代理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4)本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可另行出售该商品房,并无须另行通知买受人。

5.若解除时买受人所购的该商品房因买受人的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预查封、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或抵押、出租给第三方的,买受人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并将合同解除的事实报告给有关机关或告知该第三方,以免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属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出卖人已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买受人应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属于买受人抵押或出租给第三方的,买受人应当解除该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如有)、重新登记手续(如适用)以及司法强制措施及第三方抵押权、租赁权未被撤销或解除,致使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可退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且有权拒绝协助将该等款项划付给对买受人拥有债权的任何第三方或执行机构,直至相关手续和措施被撤销或解除为止。若买受人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出卖人、买受人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或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出卖人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地下储藏室、地下车位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如有),其相应签署的协议一并解除,且该等空间或设施若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在解除合同或退房前返还给出卖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7.如买受人以“无房家庭”身份优先认购并成功购买本商品房的,买受人承诺其完全符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甬建发[2020]61号)中关于“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该通知要求进行优先认购登记和资质审核。若买受人以无房家庭的优先认购者身份成功购买本商品房后被发现买受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构成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本商品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赔偿出卖人全部损失,出卖人在买受人配合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并将该商品房恢复至可售状态后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扣除上述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剩余未偿还按揭贷款、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购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若买受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该商品房共有人的所有买受人,对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出卖方有权要求任一共有人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协议所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任一共有人对出卖人作出的承诺均视作其他共有人的共同承诺,其他共有人的任何异议不影响该承诺的效力。

2.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之前,买受人不得更名。

3.买受人在依法抵押、转让、赠与、出租或者提供他人使用该商品房时,买受人之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承租人或该商品房之使用人,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相关约定。

4.买受人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改造属买受人自身的行为,与出卖人无关,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改造行为被政府强拆、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转让、抵押或受到处罚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补偿及其他权利。

5.买受人对于小区内其他买受人拥有与其房屋设有专属通道的庭院绿地、露台、屋面等(若有)的独立使用权无异议。无论如何,买卖双方若因本款所指该等范围等产生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同项目其他物业买受人提出有效合法性异议、违反法律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等),均不构成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关系或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关系无效之事由,出卖人亦不对此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补/赔偿等责任,同时本合同约定之商品房总金额不作调整。

6. 本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商品房市场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向对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要求或主张其他权利。

7. 自本项目车位首次开盘后30日内买受人仍未购买本项目车位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有权将该项目配套车位全部出售、出租给其他商品房买受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第三人(含本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买受人已知悉后期可供挑选的车位的位置、数量有限,可能将无法购买到车位,因买受人自愿放弃车位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买受人同意,在任何不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出卖人都不对其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害(包括商誉损失、利润损失、房屋涨价或跌价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缔约机会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其他间接的、随附性的、惩罚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充分阅读并理解、认可本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并自愿签署。

10.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由买受人和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签署,且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字并捺印):

                                       


2021年04月19日 16:04 来源:住浙摇号宁波 编辑: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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